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建发〔2020〕19号)

2021-01-04 16:04:58浏览量: 2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

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20〕19号

 

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9号)精神,推进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我厅研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2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综合评价是指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量化计分评价。即在评价周期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等,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考核后得出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并依据信用综合评价分划分信用等级。

第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为企业服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以工程项目为载体,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区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认定、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企业相关信用信息。指导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全区统一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认定及评价标准,对在本辖区内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信用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发布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自主创新,自我提升,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渠道:

(一)下列信息化管理平台产生的数据信息:

⒈ 广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

⒉ 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

⒊ 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

⒋ 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

⒌ 其他涉及勘察、设计行业监管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二)有关部门表彰的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执法决定;

(四)有关法律文书;

(五)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证明材料。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具体认定时间以信息化监管平台数据信息产生时间以及相关文件、文书的发文日期为准。起始采集范围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产生的信用信息。

第九条  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通过信用平台自行申报。企业在信用平台上完成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录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后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内勘察设计企业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定。

第十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通报、处罚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录入信用平台并公开发布。

市、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并抄送相应的市、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通报、处罚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采集、录入信用平台并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和其他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并抄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的通报、处罚等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认定、采集、录入信用平台并公开发布。

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企业资质及人员资格管理、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动态抽查等行业日常管理中产生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时进行采集、录入信用平台。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录入。

第十四条  企业应将本单位的优良信用信息,在信息产生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用平台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报送有关文件、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媒体、公众等可通过来信来函、政务服务窗口投诉、电话举报、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采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进行核实,并在信用平台中分类记录。其中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价标准》(详见附录,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进行认定。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及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信用平台将企业信用信息及时对社会公开发布,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实时更新。

公开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原则上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的信用信息,应与行业企业库、人员库和项目库的数据信息进行同步联动。信用信息应与全区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平台共享互通,同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用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更新和发布企业信用信息前,应通过信用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并向涉及企业反馈拟更新的信用信息。

对拟更新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企业应在公示期内向认定该条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收到异议申请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经核实信用信息无误的,将核实认定情况告知当事企业并将信用信息正式发布;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予以修正;若在公示期内企业未提出异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在公示期满后更新和发布信用信息。

企业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平台上更新和发布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应在信用信息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发布该条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修正。因未提出异议或未按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而造成企业损失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异议申请形式包括在信用平台上提出和书面提出两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有以下情形的,相关企业或管理部门可向发布该条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一)相关部门依法撤销或变更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其他法定原因需对已发布的信用信息进行更改的。

相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自收到变更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信用平台办理企业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章  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的信用信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企业开展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未报送和未公布的信用信息在信用综合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二十三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产生的信用信息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并应纳入企业本部的信用管理。

鼓励广西壮族自治区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桂成立勘察设计子公司,子公司在桂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产生的信用信息按本法相关规定进行信用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按照《评价标准》对其评价计分。

企业在信用平台自主登记的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得基础分100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良信用信息扣分不设上限。

年度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12月31日为评价考核日。以评价年度内企业在评价考核当日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值为考核依据,信用平台自动生成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企业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基础分+优良信用信息加分累计值-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值

第二十五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综合评价得分划分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级。

A级:综合评价得分>130分;

B级:110分<综合评价得分≤130分;

C级:90分<综合评价得分≤110分;

D级:70分<综合评价得分≤90分;

E级:综合评价得分≤70分。

第二十六条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结果为A、B、C级,但是评价周期内存在单项扣分值≥10分或者累计扣分值≥20分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

信用综合评价得分结果为D级,但是评价周期内存在累计扣分值≥30分的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

第二十七条  当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中,不良信用信息累计扣分值达到10分时,信用平台将对其进行“黄牌”警示;当不良信用信息出现单项扣分10分,或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时,信用平台将对其进行“红牌”警示。

第二十八条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执行分值衰减值,当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超过1年时,该条信用信息加(扣)分值在第一年公开期按100%加(扣)分计算,在第二年公开期按60%加(扣)分计算,在第三年公开期按30%加(扣)分计算。

信息公开期限指信用综合评价考核时点往前追溯时间。

第二十九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应当及时在信用平台上对外公布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完善广西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资金补贴、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对企业的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给予约束或惩处。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按照企业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服务。

(一)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优秀)的企业,在办理相关资质申请等行政许可业务时,提供简化审批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优先考虑作为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各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等次)等评优评先活动;优先推荐参加诚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各类学术交流活动;降低监督检查频次。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良好)的企业,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三)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一般)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检查频次。

(四)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较差)的企业,进行全区通报,督促其限期整改,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和较高频次监督检查;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五)对信用评价等级为E级(差)的企业,作为年度不诚信单位进行全区通报,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次监督检查,督促其限期整改;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取消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参加下一评价年度各类评优表彰资格。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随时跟踪检查并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议颁发资质证书机关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应当与省级信用平台对接,主动获取参与投标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供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参考使用。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人在制定招标工作规则时,应当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参考因素,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等级要求或投标人的企业信誉实力分值要求。企业信誉实力分可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信或按70%以上比例采信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具体权重由各市、县在比例范围内自行决定。

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属于不同专业资质的,其信用评价等级(或企业信誉实力分)为各自的信用评价等级(或企业信誉实力分);属于同一专业资质的,应当按照联合体中信用评价等级(或企业信誉实力分)最低的企业确定联合体的信用评价等级(或企业信誉实力分)。

直接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参考因素。

企业的信誉实力分可按采信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乘以10%计入投标总分。

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人、直接发包工程的发包人应当承担未能审慎选择符合条件建筑市场主体的后果。

应用于评标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或信用评价等级,以开标时间当日投标人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或信用评价等级为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会员管理,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业信用建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企业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和推送工作,并对收集报送的相关信用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信用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信用平台的建设维护单位应承担数据安全责任,完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加强信用平台和数据安全防护等级,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在信用管理中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对信息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的企业,发现该虚假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通报,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信息。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信用信息的,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设置信用壁垒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全区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按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与信用信息相关的材料;加强对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加强对不良信用行为的监督检查。在信用管理过程中发生下列行为的,将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二)擅自修改、增删信用信息的;

(三)未按相关规定核实、发布、更改信用信息或保存相关材料的;

(四)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

(五)违反相关规定披露或泄露不应公开的信用信息的;

(六)利用信用信息非法牟利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出台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内容与本办法不冲突的可继续在辖区范围内并行实施;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分标准


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认定及评分标准

信用信息类别

序号

评价指标

最高

分值

认定内容及认定依据

评分标准

信息公开期限

适用单位类别

基本信息记录

1

企业基本信息自主登记

100

企业基本信息。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审核情况认定。

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自主登记的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基本信息资料符合规定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得基础分100分。

企业存续期内

勘察

设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

2

综合能力

5

企业高层次人才建设。

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定。

拥有以下高层次人才,且该人才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

1.院士,且该院士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每位得2分。

2.享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且该专家担任项目负责人或专业技术负责人的,每位得1.5分。

3.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的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位得1分;

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认定的广西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每人得0.5分。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3年

勘察

设计

3

5

企业内有人员列入广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质量专家库,参加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勘察设计相关专项检查、督查调研等活动的:

1.参加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述活动,每人每次得0.5分;

2.参加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上述活动,每人每次得1分;

3.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上述活动,每人每次得1.5分;

4.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上述活动,每人每次得2分。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1年

勘察

设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

4

综合能力

5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组建情况。

依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认定。

1.成功申报并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每个得2分。

2.成功申报并组建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每个得1.5分。

3.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项得1.5分。

4.成功申报省部级工程技术中心,每个得1分。

5.获得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行业)的,得0.5分。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3年

勘察

设计

5

5

科技研究能力建设情况。

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定。

1.完成国家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作为主持单位,每项得3分;

(2)作为排名第一参与单位,每项得1分。其余不得分。

2.完成省部级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

(1)作为主持单位,每项得2分;

(2)作为排名第一参与单位,每项得0.5分。其余不得分。

3.作为主持单位,完成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相关科研课题并通过结题验收的,每项得2分;作为参与单位,不得分。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3年

勘察

设计

6

5

试点建设情况。

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定。

1.获批复成为全国勘察设计相关试点企业的,每项得2分;

2.获批复成为广西勘察设计相关试点企业的,每项得1分;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3年

勘察

设计

7

3

管理体系建设情况。

依据企业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认定。

通过质量体系IS09000系列、环境管理体系IS014000系列、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28000系列认证,每通过1项认证得1分。

3年

勘察

设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

8

综合能力

5

参与编制标准、规范情况。

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定。

1.参与编制国家级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1)作为主编单位,每项得4分;

(2)作为排名第一参编单位,每项得2分;

(3)作为排名第二参编单位,每项得1分。其余不得分。

2.参与编制全国勘察设计行业技术标准、规范或标准设计:

(1)作为主编单位,每项得3分;

(2)作为排名第一参编单位,每项得1分;

(3)作为排名第二参编单位,每项得0.5分。其余不得分。

3.参与编制广西地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1)作为主编单位,每项得2分;

(2)作为排名第一参编单位,每项得0.5分。其余不得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勘察设计相关技术导则、技术要点、标准图集,中南地区建设标准及图集,按省级地方标准规范计算得分。参与编制的标准、图集等已批准发布才可计分。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3年

勘察

设计

9

5

自主创新情况。

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定。

在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推进科技成果转换:

1.主导建设完成国家级示范工程的,每项得2分;

2.主导建设完成省部级示范工程的,每项得1分;

3.主导建设完成省级示范工程的,每项得0.5分。

(以上示范工程均应为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3年

勘察

设计

10

5

自主知识产权。

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定。

申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方面自主知识产权,拥有专有专利技术: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项得2分,推广应用的每项得1分;

2.实用型专利:获得授权的每项得1分,推广应用的每项得0.5分。

3.出版专著的,每部得2分。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5分,超过5分的按5分计)

3年

勘察

设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

11

获奖情况

10

受表彰或书面表扬。

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定。

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受到国务院表彰的,每项得5分。

2.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表彰或书面表扬的,每项得3分。

3.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设区市人民政府表彰或书面表扬的,每项得2分。

4.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表彰或书面表扬的,每项得1分。

(因同一事项受到不同层级主管部门表彰或表扬的,按最高层级计分。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

3年

勘察

设计

12

10

科学技术类奖项获奖情况。

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定。

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活动而获得:

1.国家科学技术奖: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每项得6分;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每项得6分;获得一等奖的,每项得4分;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得3分;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得2分。

2.广西科学技术奖:

(1)获得广西最高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科学技术合作奖、企业科技创新奖的,每项得4分;

(2)获得广西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每项得4分的;获得一等奖的,每项得3分;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得2分;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得1分。

3.行业科技奖:

获得全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学会科技奖一等奖的,每项得2分;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得1分;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得0.5分。

以上均指排名第一的申奖企业,排名第一的合作单位得分减半,其余合作单位不得分。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10分,超过10分的按10分计)

2年

勘察

设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

13

获奖情况

20

获得优秀工程勘察设计类奖项情况。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公布的获奖名单认定。由企业自主申报。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获得工程勘察设计相关奖项的:

1.国家奖:

(1)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的,每项得5分;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得4分;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得3分。

(2)由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申报,获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的,每项得3分;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得2分;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得1分。

2.全国行业奖:获得中国勘察设计协会颁发的全国工程勘察、建筑设计行业和市政公用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一等奖的,每项得4分;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得3分;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得2分。

3.获得中国建筑学会颁布的“建设设计奖(专项奖、专业奖、技术奖类)”一等奖的,每项得3分;获得二等奖的,每项得2分;获得三等奖的,每项得1分。

4.省级奖:获得广西优秀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一等等次的,每项得3分;获得二等等次的,每项得2分;获得三等等次的,每项得1分。

5.在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面向全球或全国范围内征集作品的设计竞赛获奖:国际获奖参照全国行业奖计分,国内获奖参照省级奖计分。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项计分;同一项目申报不同专业奖项的,按专业累计计分。

以上均指排名第一的申奖企业,排名第一的合作单位得分减半,其余合作单位不得分)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20分,超过20分的按20分计)

2年

勘察

设计

优良信用信息记录

14

社会责任

3

参与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定。

援助失学儿童,参与救灾抢险、扶贫等社会公益事业,每项得0.5分;受到市级及以上媒体报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书面表扬的,每项得1分。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以上指标累计得分不超过3分,超过3分的按3分计)

1年

勘察

设计

15

2

纳税情况。

依据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认定。

纳税信用级别被评为A级的,得2分。

1年

勘察

设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16

从业资格

扣分

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企业资质资格管理。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17

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18

企业未按照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信用档案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每起扣2分。

1年

勘察

设计

19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每起扣10分。

1年

勘察

设计

20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每起扣1分。

1年

勘察

设计

21

当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停业、撤销、合并、分立等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每次扣3分。

1年

勘察

设计

22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管理。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为本单位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的,每起扣3分。

1年

勘察

设计

23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得本单位人员取得注册证书的,每起扣10分。

1年

勘察

设计

24

企业内取得资格证书人员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每起扣3分。

1年

,

勘察

设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25

市场行为

扣分

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承揽业务、工程投标、合同履约情况。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26

企业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27

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业务的,每起扣2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责任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28

以他人名义投标,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每起扣2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责任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29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参加投标,骗取中标的,每起扣2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责任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30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每起扣2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责任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31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起扣2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责任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32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的,每起扣2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责任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33

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每起扣20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34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作为接受分包人再次分包的,每起扣20分;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负有责任的,每起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35

市场行为

扣分

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承揽业务、工程投标、合同履约情况。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手续费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每起扣10分。

3年

勘察

设计

36

作为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每起扣3分。

3年

勘察

设计

37

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每起扣5分。

3年

勘察

设计

38

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每起扣3分。

1年

勘察

设计

39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每起扣1分。

1年

勘察

设计

40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每起扣5分。

1年

勘察

设计

41

以科技咨询、技术服务等名义承包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每起扣5分。

1年

勘察

设计

42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每次扣2分。

1年

勘察

设计

43

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超出其投标文件中主要条款的附加条件作为签订合同的前提条件的,每次扣2分。

1年

勘察

设计

44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每次扣2分。

1年

勘察

设计

45

中标人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每次扣3分。

1年

勘察

设计

46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每起扣5分。

1年

勘察

设计

47

在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时,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单方面不按照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不配合开展正常技术服务的,每起扣5分。

1年

勘察

设计

48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每起扣3分。

1年

勘察

设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49

工程质量控制

扣分

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认定。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上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出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勘察成果文件每违反1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扣1分;

(2)工程设计中未采用复用设计的建设项目,每违反1条强条扣1分;

(3)工程设计中采用复用设计的建设项目若同时违反同一条强条的:

1)当采用该复用设计的单体工程数量K≤10个时,第1个单体工程扣1分,第2~10个单体工程按30%折减,即每个单体工程扣0.3分,累计最高扣3.7分。

2)当采用该复用设计的单体工程数量10<K≤20个时,第1个单体工程扣1分,第2~20个单体工程按20%折减,即每个单体工程扣0.2分,累计最高扣4.8分。

3)当采用该复用设计的单体工程数量K>20个时,第1个单体工程扣1分,其余单体工程按10%折减,即每个单体工程扣0.1分,累计最高扣10分。

(违反的强条数量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上最终提交的强条数量为准。)

2.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发现已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项目存在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现象的,

(1)勘察成果文件每违反1条强条扣2分;

(2)工程设计中未采用复用设计的建设项目,每违反1条强条扣2分;

(3)工程设计中采用复用设计的建设项目若同时违反同一条强条的:

1)当采用该复用设计的单体工程数量K≤10个时,第1个单体工程扣2分,第2~10个单体工程按30%折减,即每个单体工程扣0.6分,累计最高扣7.4分。

2)当采用该复用设计的单体工程数量10<K≤20个时,第1个单体工程扣2分,第2~20个单体工程按20%折减,即每个单体工程扣0.4分,累计最高扣9.6分。

3)当采用该复用设计的单体工程数量K>20个时,第1个单体工程扣2分,其余单体工程按10%折减,即每个单体工程扣0.2分,累计最高扣20分。

(同一项目因被行政主管部门抽查而被通报的,按最高扣分计分)

1年

勘察

设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49

工程质量控制

扣分

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认定。

(接上表)

3.受到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检举、控告、投诉,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实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

(1)勘察成果文件每违反1条强条扣2分;

(2)工程设计中未采用复用设计的建设项目,每违反1条强条扣2分;

(3)工程设计中采用复用设计的建设项目若同时违反同一条强条的:

1)当采用该复用设计的单体工程数量K≤10个时,第1个单体工程扣2分,第2~10个单体工程按30%折减,即每个单体工程扣0.6分,累计最高扣7.4分。

2)当采用该复用设计的单体工程数量10<K≤20个时,第1个单体工程扣2分,第2~20个单体工程按20%折减,即每个单体工程扣0.4分,累计最高扣9.6分。

3)当采用该复用设计的单体工程数量K>20个时,第1个单体工程扣2分,其余单体工程按10%折减,即每个单体工程扣0.2分,累计最高扣20分。

(同一项目因被检举、控告、投诉且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而被通报的,按最高扣分计分)

1年

勘察设计

50

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内带有“应”“不应”“必须”“严禁”“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执行情况。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中发现企业在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未按照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内带有“应”“不应”“必须”“严禁”“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勘察、设计的,每违反1条条文扣0.1分。

(同一项目因被行政主管部门抽查而被通报的,按最高扣分计分)

1年

勘察设计

51

工程勘察质量信息化。

依据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认定。

勘察现场作业过程中采集相关数据上传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后,被系统检测认定为“严重异常”的,每条异常数据扣0.2分。

1年

勘察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52

工程质量控制

扣分

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工程勘察质量。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勘察企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每起扣3分。

2年

勘察

53

未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广西工程勘察质量监管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及异常处理规则(试行)》等规定记录回次和岩土描述内容的,每个项目扣2分。

1年

勘察

54

勘察企业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每次扣1分。

1年

勘察

55

勘察成果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和单位盖章或者签字盖章不全的,每次扣1分。

1年

勘察

56

勘察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未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每起扣2分。

1年

勘察

57

1.勘察单位不参加基础验槽的,每次扣1分。

2.项目负责人不参加或未委托相关专业负责人或主要勘察人员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的,每次扣2分。

1年

勘察

58

勘察单位在外业见证中弄虚作假的,每次扣1分。

1年

勘察

59

因勘察单位原因,项目完成后,未及时将完整的勘察文件报送建设单位归档保存的,每次扣1分。

1年

勘察

60

工程设计质量。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每个项目扣3分。

1年

设计

61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每个项目扣3分。

1年

设计

62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每个项目扣3分。

1年

设计

63

设计单位擅自使用未经审查或未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每个项目扣2分。

2年

设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64

工程质量控制

扣分

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工程设计质量。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1.除建设单位未委托的情况外,设计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设计的,每个项目扣2分。

2.未按照装配式建筑或海绵城市等规定进行设计的,每个项目扣2分。

1年

设计

65

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的,每个项目扣1分。

1年

设计

66

设计单位未参加图纸会审,在建设工程施工前未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项目负责人不参加或未委托相关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员参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消防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的,每次扣2分。

1年

设计

67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设单位因确需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而出具的工程联系单开展变更设计,或设计变更内容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即交由施工单位施工的,每次扣2分。

1年

设计

68

因设计单位原因,项目建设完成后,未及时将完整的设计文件报送建设单位归档保存的,每次扣1分。

1年

设计

69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未经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直接使用的,每个项目扣3分。

1年

勘察

设计

70

在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不合格产品的,每个项目扣1分。

1年

勘察

设计

71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每个项目扣1分。

1年

勘察

设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72

工程质量控制

扣分

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未按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自治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审定的,每次扣1分。

1年

勘察

设计

73

伪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每次扣5分。

1年

勘察

设计

74

工程有关文件签字、盖章手续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每次扣1分。

1年

勘察设计

75

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论证)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的,每次扣2分。

2年

勘察

设计

76

高边坡项目未经勘察进行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的,或未按照支护方案设计可行性评估意见进行高边坡项目设计的,每次扣2分。

2年

勘察

设计

77

企业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编制深度要求编制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每次扣3分。

1年

勘察

设计

78

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的,每次扣1分。

1年

勘察

设计

79

违背配合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做出的书面承诺事项的,每起扣5分。

1年

勘察设计

80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因勘察或设计原因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1.在全国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每起事故扣15分,该事故被认定为责任事故的,每起事故扣30分。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1)发生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起扣10分;

(2)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每起事故扣15分;

(3)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每起事故扣30分;

(4)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起事故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81

监督管理

扣分

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信用信息录入情况。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企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上自主填报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时,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次扣10分。

1年

勘察设计

82

统计年报报送情况。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供的相关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未按规定时间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勘察设计年度统计报表,或报表资料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6个月

勘察

设计

83

纳税、诚信经营情况。

依据各级税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黑名单”的,每次扣3分。

3年

勘察

设计

84

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的:

1.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每次扣1分;

2.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每次扣3分。

1年

勘察

设计

85

受到司法判决或者裁决情况。

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门提供的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等文件资料认定。

因工程勘察、设计原因,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每起扣10分。

3年

勘察

设计

86

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定有罪的,每次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87

监督管理

扣分

不设上限,扣完即止

受到行政机关通报批评情况。

依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文件资料认定。

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受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

2.受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分。

3.受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人民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

4.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分。

5.受到国务院书面通报批评的,每次扣6分。

同一项目受到不同部门通报的,按最高级别部门通报计分。

1年

勘察

设计

88

受到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生效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文书,以及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

因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1.受到警告的,每次扣10分;

2.受到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处罚的,每次扣15分;

3.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每次扣20分;

4.受到暂扣许可证、暂扣执照处罚的,每次扣25分;

5.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次扣30分。

3年

勘察

设计

注:⒈ “信用公开期限”指的是信用综合评价考核时点往前追溯时间。

⒉ 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执行分值衰减值,当信用信息公开期限超过1年时,该条信用信息加(扣)分值在第一年公开期按100%加(扣)分计算,在第二年公开期按60%加(扣)分计算,在第三年公开期按30%加(扣)分计算。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自治区高级法院,广西税务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驻厅纪检监察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

 


以下材料不随正文一并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方案

一、解读形式

以文字解读的形式进行解读。

二、解读渠道

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三、解读时间

相关解读材料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同期发布。

四、解读材料

详见附件。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政策解读材料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

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必要性

随着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建立健全我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加快构建贯穿勘察设计企业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显得尤为迫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99号)要求,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文件规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创新市场监管机制的决策部署,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以规范市场经营和提升勘察设计质量为目的,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信用约束作用,建立健全诚信经营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良好发展环境;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八个部分,由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信用信息公开及异议处理、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管理、附则、附录等构成: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阐明拟定办法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信用评价原则和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信用信息采集。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的构成、采集渠道、采集方式、采集范围、信息时效和录入、审核规定。

第三部分:信用信息公开及异议处理。主要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公开方式、公开平台和公开期限以及信用信息异议处理、申请变更、修复制度。

第四部分:信用综合评价。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照综合评价得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五个信用等级。

第五部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主要明确了对A、B、C、D、E五个信用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可将信用信息评价结果作为开展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金补贴、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选、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部分:监督管理。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企业、信用平台建设维护等单位的责任及行为约束准则。

第七部分:附则。明确了《办法》解释权、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八部分:附录《评分标准》。对信用信息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清单内对信用评价指标、认定内容、认定依据、评分标准、信息公开期限、适用单位类别等进行明确及细化。

三、需要特别强调的内容

信用评价是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和评标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企业的各方面特征进行综合测度,以得到信用综合值并据以判断被评价对象信用状况的过程。

(一)关于信用评价指标设定

《评分标准》共设置了88项评价内容信息,其中基本信息记录1项、优良信用信息记录14项、不良信用信息记录73项。优良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含综合能力(43分)、获奖情况(40分)和社会责任(5分)3项评价指标,累计最高加分88分;不良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含从业资格、市场行为、工程质量控制、监督管理等4项评价指标,扣分之和上不封顶,扣完为止。

关于行业奖项和建设科技等优良信用信息的评价指标加分,以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不良信用信息的评价指标扣分的权重确定,主要采取分值和有效期结合的方式,就行业奖项、建设科技而言,国家级加分分值>部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县级主管部门;就不良信用信息而言,企业严重失信行为扣分值和有效期≥受到司法裁决≥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其他不良行为。

(二)关于信用综合评价

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实行动态计分、年度评价制度。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按照综合评价得分值划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D(较差)、E(差)5个等级:

A级:综合评价得分>130分;

B级:110分<综合评价得分≤130分;

C级:90分<综合评价得分≤110分;

D级:70分<综合评价得分≤90分;

E级:综合评价得分≤70分。

1.动态实时评价。即根据企业信用信息,按《办法》附录《评分标准》规定的计分方法,实时对勘察设计企业进行加分计算和扣分计算,然后加分之和与扣分之和简单相加,即为企业实时信用评价得分。

2.年度评价:是指以1年为一个评价周期,根据企业在当前评价周期内所有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实时评价得分的算术累计值计算出该企业的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并将信用综合得分采用等级制的方式划分为5个等级:

年度信用综合评价得分 = 基础分 + 优良信用信息加分累计值 - 不良信用信息扣分累计值。

为达到切实提升勘察设计工程质量、规范市场秩序目标,按照“瑜不掩瑕”原则,《办法》对A、B、C、D四个信用等级设置了一个“兜底”条件:得分结果对应为A、B、C三个等级的企业,若是在评价周期内有单项扣分值≥10分或者累计扣分值≥20分的情况,则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得分结果对应为D级的企业,若是在评价周期内有累计扣分值≥30分的情况,则信用等级自动降一级。

(三)关于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

除了对A、B、C、D、E五个信用等级的企业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资金补贴、政府采购、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评选、表彰奖励等方面实施差别化管理外,还明确提出:将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与自治区工程勘察设计信用平台对接,将参与投标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供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参考使用;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参与投标企业的信誉实力分可直接采信或按70%以上比例采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企业的信誉实力分可按采信的信用综合评价得分乘以10%计入投标总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