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常见问题解答汇编-勘察专业
广西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
常见问题解答汇编-勘察专业
广西勘察设计协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
编委会
主任委员: 谢 勇
副主任委员: 庞 波 庞少华 谭方彤 李华红 张红日
覃燕娜
委 员: 曹以华 刘 霞 陈肖梅 陈 华 梁清潭
蒋崇庆 郭乃榕 徐小莉 韦思源
编审人员
(排名不分先后)
陆晓清 姜广占 左述明 周永炼 叶琼瑶 覃 晟
蓝会宾 常 超 韩守程 钟未礼 李海胜 梁 勇
朱海强 陈 明 林树荣 黄建华 阮经院 梁福顺
莫孙庆 夏志永 韦 立 蒋仕清 颜 平 李俊华
罗继勇 叶成东 刘永红 林 峰 张兴武 凌国智
前言
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是保障工程安全、提升设计质量的重要关口。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工程建设领域的各项方针政策与标准规范,进一步提升广西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质量与效能,统一全区审查技术尺度,为工程设计、施工及监理等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精准规范的技术指导,广西勘察设计协会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相关专家,在广泛征集意见和深入分析研讨的基础上,精心编制了本《广西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常见问题解答汇编》(以下简称《汇编》)。
本《汇编》系统梳理与总结了近年来我区建筑、结构、暖通、电气、给排水等专业施工图审查在实践中高频出现的代表性常见问题与疑难争议点。编制过程严格遵循“科学、严谨、实用”的原则,以现行有效的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规范及地方相关规定为依据,对各类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归类、深入分析并给出明确解答。其核心目的在于:一是为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提供统一规范的技术判断参考,推动审查工作的规范化与标准化开展,有效减少技术争议;二是为工程设计人员提供操作性强的指导手册,帮助其深刻理解规范条文内涵,从设计源头规避常见错误与疏漏,提升设计成果的质量与合规性;三是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提供学习参考资料,增进其对设计文件技术要点的理解,共同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我们诚挚地期望,本《汇编》的发布能够成为凝聚行业共识、提升技术水平的有力抓手,对促进我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整体跃升发挥积极作用。鉴于建筑工程技术快速发展,标准规范持续更新,书中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恳请各位专家和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后续修订完善。
本《汇编》由广西勘察设计协会负责最终解释。
编委会
2026年1月
勘察专业
问题1: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4.1.1规定,软弱土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但是没有明确说明具体多厚的软弱土层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某建筑物大约一半的建筑场地为填方地段,填方厚约5.0~6.0米,勘察报告判定该建筑场地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施工图审查意见认为该场地是属于对建筑抗震一般地段,如何评价?
解答:对于填方厚约5~6米的半挖半填场地,属于岩土性质、状态在平面分布上明显不均匀,应判为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问题2: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表4.1.1,项目场地为填方区,用地红线周边为坡高约为2.0~3.0米的填方边坡,拟建建筑物位于填方边坡的坡顶边缘,是否应判定该场地属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对边坡做好挡土墙等支护后,勘察单位认为可以进行项目的建设,但是该场地是否仍属于对建筑抗震不利地段?
解答:《建筑抗震设计标准》明确将场地位于“边坡的边缘”判定为不利地段,本质上是考虑建筑物地坪与坡脚之间的最终有效高差产生的地震动放大效应(规范术语称为“鞭梢效应”)的影响,但是规范对该高差阈值未作出规定,通常情况下可认为:
(1)高差≤1.5m时,此类微地貌引起的地震动放大效应非常微小,通过常规的挡土墙或放坡处理,其稳定性易于得到保证,在工程上可被视为场地平整的范畴,不能仅以场地存在该高差判定为不利地段。
(2)高差≥5.0m时,这个量级的高差已经足以产生显著的地震动放大效应,无论采取何种支护措施,这个不利的先天地形条件是客观存在的。支护措施只是保证了边坡正常工况的稳定性,但无法消除地震波在台地边缘的放大现象。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抗规》第4.1.8条的要求,进行地震作用放大,应判定为不利地段。
(3)高差在1.5米~5.0米之间时是需要重点分析和判断的“灰色区域”,业界争议较大,判定结果倾向于下列具体因素:
a岩土性质:如边坡是完整的岩石,即使高差5米,其不利影响也远小于由松散填土或软土构成的3米高边坡。
b坡率(坡度):是陡坎还是缓坡?坡度越陡,不利影响越大;反之亦然。
c建筑基础与坡缘的距离:建筑物是紧贴坡顶边缘,还是退让了足够的距离?(例如,退让距离大于1倍坡高时,影响会显著减小)。
在此区间内,如勘察期间尚未进行支护,除非勘察单位通过充分的分析和论证,说明该地形对地震动的放大效应可以忽略,且边坡在地震下是稳定的,才可判定为“一般地段”。否则,仍建议判定为“不利地段”。如已经进行支护,还应综合考虑支护结构的形式、可靠度、对抗震的综合影响等因素。
问题3:钻探期间未发现地下水或者地下水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场地周边无河流等地表水或者河流水洪水位也低于地下室底板,部分审查人员提出应考虑建筑物(地下室)修建和使用过程(因雨季等)可能出现的水位进行抗浮水位的建议,勘察单位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66-2018)第16.3.1款第6点提出建议的抗浮水位,建设单位往往都会对勘察报告提出的抗浮水位产生质疑,场地地下水对基坑无影响,为何要做抗浮?而且是不是以后地下室抗浮都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66-2018)第16.3.1款第6点进行建议?
解答:抗浮水位既要考虑勘察期间地下水水位情况,也要考虑施工期间及拟建建筑全寿命期间地下水环境的变化。广西勘察地标16.3.1款第6点是针对无确切地下水位资料的情况,当有地下水位资料时,应按实际情况分析论证地下水可能随时间和环境变化等因素叠加的影响,特别是分析地下室底板下为隔水层的水盆效应影响,并给出合理化建议。
问题4:《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5条,如项目为多层建筑,场地大部分位置可采用土层作为地基持力层,基础形式采用独立基础,但个别或少量钻孔揭露填土接近或超过5米,该位置钻探时会加深打入岩层,勘察报告基础评价会增加地基处理评价和桩基评级以供设计和业主选用,但这种情况下,施工图审查提出已评价了桩基础,就需要所有钻孔按桩基础的深度要求做,场地部分钻孔未钻至岩层,勘察深度不满要求,如何处理?
解答:仅因局部区域填土厚度大不应强制全场勘探孔按桩基勘探深度执行,但因设计要求全部采用桩基础导致勘察钻探深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进行补充勘察或桩基专项勘察以满足桩基设计及施工需要。
问题5:《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6.6条,调查原始地貌、填土来源和堆填方式。有些项目场地多年前已整平,时间间隔太长,难以找到原地貌地形图和填土来源,如何处理?
解答:原始地貌可以收集场地的原始地形图或通过钻探揭露填土厚度进行分析推测,填土来源和堆填方式通过调查走访获得。
问题6:《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45-066-2018)表C.0.2-4确定承载力特征值fak,硬塑状次生红黏土承载力特征值最大为230kPa,土工试验结果查表一般小于 230kPa,勘察单位根据现场原位测试标贯试验、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及工程经验得出次生红黏土承载力特征值往往大于230kPa,而勘察取值230kPa的时候,施工图审查意见认为偏高。硬塑状次生红黏土承载力特征值最大是否只能取到230kPa?
解答:场地岩土参数由勘察单位综合原位测试、室内土工试验、平板载荷试验等数据并结合经验、规范等确定,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应过度干涉勘察单位对承载力的分析判断。
问题7:部分施工图审查意见认为按照国标,红黏土场地的地基均匀性,只需单纯参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表6.2.2-4来评价,压缩层范围内全部由红黏土组成就判别为均匀地基。但红黏土分布区,往往存在硬塑、可塑、软塑状态土体,假如压缩层范围内有不同状态的红黏土时是否可以判定为不均匀地基?局部开挖至基底标高后还分布有一定厚度的素填土,需要超挖换填的,审查意见也认为按照表6.2.2-4仍是均匀地基,需要超挖换填的持力层已经有所改变,是否应该判断为不均匀地基?
解答:按《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2017)8.2.3条,根据相邻钻孔土层坡度及压缩模量判定。通常情况超挖换填后应判断为不均匀地基,并在报告中提示局部超挖换填后的地基均匀性由设计单位根据换填材料和工艺等因素进一步进行分析。
问题8:部分施工图审查意见认为黏土层属于隔水层,因此水位不可能位于黏土的深度内。但黏性土隔水也只是相对隔水,如其裂隙较发育且含水量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地下水位,只是水量相对较小,也有可能是黏土层为隔水层,但是由于下伏含水层地下水具承压性,具备一定压力而导致水位提升。水位是否有可能位于黏土层内?
解答:有无地下水跟土层状态、裂隙发育程度有关,评价时进行重点描述并分析论证原因。
问题9:部分施工图审查意见认为场内的每一层土均需要进行土的易溶盐分析试验,但是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第12.1.2条第4点:水试样和土试样应在混凝土结构所在的深度采取,每个场地不应少于2件。当土中盐类成分和含量分布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每层不应少于2件。对于一般场地(浅基础),是不是可以在厚度较大的土层或持力层取样进行易溶盐即可?
解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版第12.1.2条,正负零至地下水位以上的土层均须取样进行土的腐蚀性分析。
问题10: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8条,取扰动样的孔可否视为取土孔?
解答:《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8条文说明明确取土试样指Ⅰ、Ⅱ级试样,钻孔取样均为扰动样时不可视为取土孔。在现场地层无法采取原状样时,可进行原位测试,采取原位测试勘察孔数量应满足规范要求。
问题11:根据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5.2条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意见要求在勘察报告平面图中标出溶洞边界,没有其它手段单凭一个钻探孔,如何标注?岩溶发育有何规律?
解答:勘察通规3.5.2条第5款要求“查明岩溶类型、形态、位置、大小、分布、充填情况和发育规律”,仅从字面理解“位置”“分布”确实可以认为包含对溶洞平面分布的要求,但受限于文字的模糊性,具体“查明”到什么程度规范未尽说明,故应结合勘察阶段和目的进行具体分析,以满足工程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为准。
如在详勘阶段,因详勘的目的主要是评价场地的稳定性、适宜性和基础选型等,往往只采用常规钻探手段,必然无法准确定位溶洞的空间分布情况,此时在平面图上标注溶洞边界既无依据也没有实际意义。报告中对钻孔揭露溶洞的分布情况做出分析评价,此时可以理解为揭露有溶洞的钻孔能够代表和反映出溶洞的位置、分布情况,即使没有在平面上标出溶洞边界也不应认定为违反通规3.5.2条规定。当然,如果详勘阶段依据该阶段获取的信息分析确有可能存在影响场地稳定性、适宜性的大规模溶洞、溶槽时,则应增加物探手段进一步查明岩溶的空间分布情况,并在平面图予以标明。
在施工勘察阶段,同样也应结合勘察目的实施,如施工勘察目的主要是确定桩端持力层,则应以查明各桩孔底部基岩完整性为主,如发现大规模溶洞影响基础选型等情形,则应实时调整,必要时增加勘探手段。
总之,勘察是一个不断探求未知的过程,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调整,以满足工程需要为首要原则。对岩溶问题的查明程度应与工程需要一致,不应苛求勘察单位对岩溶这一岩土界难题在某一勘察阶段做到纤毫毕现。
问题12: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6.3条红黏土勘察应包括的内容中,要求查明岩溶发育特征及其与红黏土土性、厚度变化的关系,查明地下水、地表水的分布、动态及其与红黏土状态垂向分带的关系,应如何评价,若未评价是否违反强条?
解答:在土层描述、地下水评价、岩溶评价等相关章节和地质剖面图有相应表述和反映,无需专项描述。
问题13: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6.8条膨胀土勘察应包括的内容中,要求查明膨胀土的矿物成分、裂隙发育情况和充填物等特征。岩矿分析,难以确定矿物成分,附近无露头看不到充填物呢,如何评价,未评价是否违反强条?
解答:按通规相应条文要求执行,矿物成分需有相应描述,未评价视为违反强条。
问题14:对于欠固结的厚层填土勘察单位提出不适用CFG桩,审图单位认为错误,意见不一致,欠固结的厚层填土是否适用CFG桩?
解答:CFG桩复合地基是加固体和桩间土共同受力,欠固结土沉降会影响桩土受力分担,故欠固结土不宜直接采用CFG桩,需对桩间土进行处理,保证处理后的地基土和增强体共同承担上部荷载。
问题15:土对钢铁质地下管线和钢结构腐蚀性只用PH判别是否可行,是否必须要求用视电阻率、质量损失等进行评价?
解答:《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2009年版)第12.2.5条表12.2.5“注”明确要求: 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取各指标中腐蚀等级最高者。
问题16:勘察深度范围内未见地下水,因此未评价地下水腐蚀性,部分施工图审查时认定违反强条。勘察期间未见地下水如何评价其腐蚀性。如何理解当有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时,可不取样试验进行腐蚀性评价?
解答:勘察深度范围内未见地下水时结合周边地质情况、污染源与污染途径,采用土腐蚀性对场地腐蚀性进行评价。足够经验或充分资料指的是“有专门研究论证,并经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审查认可,或地方规范规定,并非个别单位的意见”。
问题17:勘察报告已对天然地基进行均匀性评价,未进行桩基均匀性评价,施工图审查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11第3条判为违反强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标准》(JGJ/T72 -2017)等规范,都仅对天然地基有均匀性评价的要求,规范未提及桩基是必须要评价均匀性,也未提供桩基均匀性评价的方法依据,根据一般工程经验,一般桩基都会建议坐落在稳定的基岩上,地基稳定均匀,是否有必要去赘述桩基的均匀性,而过度解读判为强条是否过于严重?
解答:对于“地基均匀性”的评价不能仅拘泥于对文字的解读,应理解地基均匀性评价的工程目的,即控制建筑物的差异沉降。
天然地基的持力层直接影响基础的沉降变形,必须进行地基均匀性评价。
对于桩基础,评价的核心是桩基的稳定性与变形,而不应为“地基均匀性”。由于桩基存在桩端受力和桩侧受力的分担问题,对于端承桩,需要对 “桩基持力层起伏”“下卧层”“负摩阻力”等进行评价;对于摩擦桩还应增加桩侧土层均匀性的评价,如同一建筑物地段桩长范围存在性状明显不同的岩土层,可能会造成桩沉降和受力机制存在明显差异时,应重点进行分析评价。
对于复合地基,需要进行“等效地基均匀性”或“复合地基变形”评价。 评价的重点在于处理后的复合地基土体本身,可根据已知地基条件结合处理工艺,参照上述天然地基和桩基评价的分析原理,预测可能出现的均匀性问题。
问题18:场地以土岩场地为主,取土样和岩样的取样钻孔总数刚好达到勘探孔总数的1/3要求,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20条,施工图审查认为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包含岩样,仅为取土样的钻孔,场地取样孔未达勘探孔总数的1/3,故判违反强条。对取土样孔不包含取岩样孔这样的理解是否不太合理,在广西不乏存在岩质场地的项目,场地都没土层,取的样都为岩样,是否都视为无取样孔?
解答:取样包含岩样和土样,取岩样孔也是取样孔,同一场地中岩土分布明显不均匀时应注意取岩、土样钻孔和整个场地岩、土样在数量上的平衡,即取岩、土样数量能反映整个场地的岩土性能、参数。
问题19:同一土层已取样6组做土工试验,其中两组差异性较大,但统计数值均在合理范围之内,试验均满足规范要求,施工图审查时认为取6组样个别变异系数大,应补充取样、统计,经与施工图审查人员沟通仍强烈坚持重新取样,是否合理?
解答:(1)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09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已取消根据变异系数评价指标是否合格的判定,坚持重新取样不合理。
(2)单一土工试验指标不能代表土的工程特性,需结合原位测试、现场鉴别、地区工程经验等进行参数可靠性、适用性分析后提供建议值。
(3)为避免剔除异常数据后统计样本不足,勘察过程中对同一土层采取样品数量应保证一定富余,以满足样品数据异常被剔除后仍能满足规范及统计要求。
问题20:勘察项目为高层建筑群,场地±0位于现状场地之上,已对各栋建筑做波速测试,满足抗震规范相关要求。施工图审查时提出,地震效应评价应以平整后的设计地面标高为基准分栋进行评价方具有针对性,以现地面评价无意义。由于场地未回填,波速测试仅在现状地面进行,故以现状地面进行计算评价,若采用±0开始计算评价,回填土波速未知,也无法进行计算,只能经验预估,是否合理。若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地震效应评价都应按±0来计算,在勘察阶段存在高挖低填的场地很难实现评价,是否有必要都按±0来计算评价地震效应?
解答:通常情况应按勘察时现状地面进行评价。当场地后期存在挖填方及涉及土方平衡时,对于挖方区应按设计平整标高确定场地类别,填方区按现状地面标高确定等效剪切波速、覆盖层厚度进而确定场地类别外,还需按平整后的场地整平标高预测等效剪切波速、覆盖层厚度及建筑场地类别供设计参考,并要求在处理后委托检测机构重新测试剪切波速,复核场地类别。
问题21:施工图审查时要求,若勘察报告建议采用桩基础,需对桩长、桩径及桩端入土深度提出建议,是否必要?
解答:勘察单位根据场地的地质环境条件提出适宜的桩基础方案(如大口径嵌岩灌注桩基础、预应力管桩基础),对桩长和桩径建议根据规范和当地工程经验提供范围值(如桩长不小于6m,桩身全断面嵌岩不小于0.5d且不小于0.5m等),必要时勘察单位根据地区施工经验提供某一桩径桩长的单桩承载力以供设计参考。
勘察规范4.9.6、4.9.7、4.9.8条对桩基勘察应提供的参数和内容要求有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应严格按上述条文要求执行。
问题22:素填土的物质组成与密实程度不均匀,离散性大,故勘察报告不提供承载力与变形指标,施工图审查要求提供素填土的压缩及承载力指标,是否合理?
解答:根据填土层对工程的影响程度确定是否提供岩土参数。如填土层厚度不大,可以用天然地基或者建议清除的,可不提供相应的参数(但涉及基坑支护时应提供相应抗剪强度指标);如填土层厚度大,可能影响基础选型及涉及到基坑、边坡支护时,则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岩土参数,如承载力、抗剪强度指标、负摩阻力系数等。
问题23:场地上部分布的人工填土以黏性土为主,勘察单位结合试验结果判定人工填土为弱透水层。施工图审查提出规范中关于弱透水层是指粉土和黏性土,通常是指原生的粉土和黏性土,其结构致密,素填土层虽以黏性土为主,但其呈松散~稍密状态,故按弱透水层评价不妥当。
解答:人工填土层如现场进行试验或有足够的依据判定为弱透水层可以判定为弱透水层,否则一律不能判定为弱透水层。
问题24: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2020版),土工试验资料需要项目负责人签字认可,但根据试验室现行评审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214-2017 中4.1条,检测机构以外人员不应干预试验过程与结果。如何解决相矛盾的两个要求?
解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2020版)中要求项目负责人对土工试验资料“签字认可”,实质是要求项目负责人对试验资料的适用性、完整性及与勘察结论的符合性负责,而非直接干预或更改试验数据。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试验资料已纳入勘察文件,且经复核后认为其满足工程分析需要。签字行为不视为对检测过程的干预,而是履行勘察质量责任。
问题25:溶洞充填物及分布于溶槽内的软塑状红黏土,其分布范围较小,形态不规则,不属于大规模成层土,且取样及原位测试受岩溶发育影响基本不能实现,对桩基础而言不属于持力层或者下卧层范畴,施工图审查要求提供该层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建议值及取值依据(室内试验或原位测试),较难实现,是否必须提供?
解答:虽然充填物对桩基础而言不属于持力层或者下卧层范畴,但考虑到充填物对岩溶稳定性和桩基施工有一定影响,通常情况下应结合场地地质情况及充填物的状态,采用取样或原位测试提供充填物的状态或参数。确有困难不能提供的应在报告中对该情形进行详细释明,如分布范围小,性状离散性大,或者论证其对工程没有影响等。
问题26:《工程勘察通用规范》3.2.8 第1条对于采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只规定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取消《岩土工程勘察规范》4.1.20中采取土试样钻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的要求,那是否每个主要土层采样够6件,能满足数理统计要求即可,其余勘探孔采取原位测试?
解答:按采取土试样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的要求执行,每个主要土层取样够6件为最低的技术要求。一个场地取样在平面、竖向上应能对该场地岩土性状做到整体上的控制,并对重点位置、深度要适当加强,如基坑周边、基础底、桩端持力层等。
问题27:《工程勘察通用规范》第4.4.2条规定,强度试验和固结试验必须采用I级试样,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9.4.1条规定,除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外,在工程技术要求允许的情况下可用Ⅱ级土试样进行强度和固结试验,但宜先对土试样受扰动程度作抽样鉴定,判定用于试验的适宜性,并结合地区经验使用试验成果),通规执行后该条是否继续有效,若有效如何协调与通规的矛盾?
解答:按通用规范要求执行。
问题28:在岩溶地区勘察前,对于二级工程、二级地基以及初步判定为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的中等复杂场地,勘察等级定为乙级。在勘察结果出来后,岩溶发育等级为岩溶强烈发育,属于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为复杂场地。按照结果及《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1条,该工程勘察等级就为甲级,勘察等级发生了变化,对于勘察资质只有乙级的单位,按此结果是否属于超出资质范围了,施工图审查时对于这种情况如何判断?施工图审查提出让复核勘察等级时,乙级资质单位应如何答复?
解答:属于超越资质承揽业务,违反了建设主管部门关于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在承揽项目之前勘察单位应该预判有可能勘察等级是甲级,或者在勘察实施过程中也应及时发现该风险并终止合同。
问题29:在岩石坚硬程度划分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3.2.2条规定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进行划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4.1.3条规定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进行划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2014)3.3.3条规定根据“饱和单轴抗压强度”进行划分;具体划分时,是根据平均值进行划分,还是根据标准值进行划分?
解答:统一采用标准值划分。
问题30:填土层厚度较小,基槽开挖后能清除,取样不够6件,审图意见认为,场地揭露的土层均为主要土层,应取够6件,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BJ/T45-066-2018 3.2.3第二条。主要土层该如何界定?
解答:“主要土层”是指在场地内分布稳定、厚度较大,并且其岩土参数对工程的设计、施工(如地基承载力、变形、稳定性、基坑支护等)有决定性影响的工程地质单元层。若填土厚度小,基槽开挖可清除,不应认定为主要土层。
问题31:抗震通用规范中第3.1.1条第3点,“对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横向扩展、崩塌和滑坡等,应进行评价”是存在才进行评价,还是不存在也要报告内容中说明不存在这些问题,场地地震稳定性较好之类评价结论,不评价是否违反强条?
解答:需按规范要求进行评价并给出结论。即使经过初步判断或详细评价后,认为场地“不存在”液化、震陷、横向扩展、崩塌和滑坡等风险,也必须在勘察报告中相应章节进行论述,并明确给出“场地地震稳定性良好”或类似结论。如果完全不评价,直接忽略此条,则违反强制性条文。
规范条文中“应进行评价”中的“评价”,是一个完整的技术论证过程,而是否存在风险是评价后的结论,不进行评价违反的不是“没有发现问题”,而是“没有执行评价这一强制性工作程序”。
问题32:“未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是否违反勘察通用规范第2.0.1条“应取得拟建工程设计资料”、第3.2.1条“地基基础工程勘察工作应根据拟建工程荷载、变形要求、 基础形式、地基复杂程度和建设要求部署”,是否违反强条?
解答:勘察的目的是为后续设计服务,无论初步勘察、详细勘察和施工勘察均应搜集有关工程结构资料,了解设计要求。由于各阶段的工作重点和目的不同,收集设计资料的内容、详实程度会有所区别。但在详勘阶段“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是指导勘察工作的重要信息和依据,理应收集,未收集上述内容应认定为违反强条。
问题33:未按勘察通用规范第3.1节进行编制勘察纲要的,是否违反强条?施工图审查是否有必要对勘察期间指导勘察作业的勘察纲要进行审查?是要审查勘察纲要的内容还是审查是否提供即可?
解答:(1)未按勘察通用规范第3.1节要求编制勘察纲要认定为违反强条,《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是一部全文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无论是技术要求还是管理要求,都必须严格执行。
(2)勘察大纲作为指导勘察工作过程控制资料,可不进行外审(重大工程除外),不能判定为违反强条。
问题34:勘察通用规范第3.2节标题为“地基基础工程”,条文中涉及的内容,如勘探孔深度要求、采取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要求等是针对地基基础工程的,对纯粹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市政工程是否也要强制执行这些要求,有些未执行的,施工图审查是否判定违反强条?
解答:不能直接判定为违反强条。专项勘察工作应遵循其对应的专项规范和通规中相关专项章节,并应符合“勘察工作量和质量须满足评价和设计要求” 这一通用原则。
问题35:勘察通用规范第3.5节标题为“不良地质作用”,条文中涉及的内容,很多在详细勘察阶段无法详细查明(如岩溶),是专项勘察的要求还是详细勘察阶段遇到就需要严格按里面要求评价内容进行评价,未评价是否违反强条?
解答:勘察通用规范第3.5.1节,当勘察场地存在岩溶、滑坡、危岩和崩塌、泥石流、采空区、活动断裂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作用或存在发生不良地质作用的条件时,应开展专门勘察工作,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类型、成因、规模及危害程度,并应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提供治理所需岩土参数。详勘时应进行描述与评价,如无法详细查明的,可建议进行专项勘察。详细勘察报告中已有描述与评价或建议的,不能判定为违反强条。
问题36:勘察通用规范第3.6.8条“搜集当地降水量、干湿季节、干旱持续时间等气象资料”,广西膨胀土规程提供了相关膨胀土地区土的湿度系数,勘察报告中这些气象资料是否必须提供,未提供是否违反强条?已根据广西膨胀土规程进行膨胀土的胀缩性等级划分,而未确定膨胀潜势,是否违反强条?只汇总计算了胀缩变形量,未分别计算地基的膨胀变形量、收缩变形量的,是否违反强条?
解答:按通用规范执行。
问题37:勘察通用规范第3.6.10条要求提供下伏基岩的产状和裂隙发育程度,没有露头的下伏基岩的产状是否必须提供,未提供是否违反强条?
解答:应按勘察通规3.6.10条要求提供下伏基岩的产状,未提供认定违反强条。可通过地质调查或者查阅区域地质资料等方式获取,对于边坡、基坑等开挖深度范围内产状对工程影响较大的岩层,应通过实测取得岩层产状。
问题38:勘察通用规范第3.7.2条规定“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是指所有揭露有地下水的钻孔均需要量测,还是有代表性的钻孔量测即可?若仅量测部分代表性钻孔及仅量测稳定水位或初见水位中的一个,是否违反强条?
解答:《工程勘察通用规范》(GB 55017-2021)第3.7.2条为强制性条文,其表述为“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其目的在于获取勘察场地内完整、连续、真实的地下水位空间分布信息,因此不能仅选择代表性钻孔量测,且应测量初见和稳定水位,仅量测部分代表性钻孔水位视为没有完全实施勘察通规要求,违反强条。
问题39:勘察通用规范第6.1.1条“应评价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是否不存在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也需要列出章节进行说明,因没有这个章节或列了这个章节没有汇总防治措施,是否违反强条?
解答:按通用规范要求进行评价,未评价违反强条。
问题40:“根据计算,膨胀土地基胀缩等级属Ⅲ级,地基属严重膨胀性土,勘察分级中地基复杂程度应为一级地基(复杂地基),勘察等级应为甲级”是否准确,如果乙级单位做完发现这种情况,发现超资质,是否违反强条。
解答: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2001 2009年版3.1.2条,场地存在严重膨胀土时场地复杂程度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按3.1.3条判定勘察等级为甲级。
工程勘察单位必须在自身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乙级勘察单位承担了甲级勘察项目,违反了建设主管部门关于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