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
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
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建发〔2020〕16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我区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完善施工图审查信用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区施工图审查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考核。
二、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三、其他事项
请各市立即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由我厅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具体工作由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负责。各地各单位和个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联系电话:0771-2260061,电子邮箱:gxjstsjc@126.com。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1月2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
管理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区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完善施工图审查信用管理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区施工图审查行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中,对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考核。
第四条 审查机构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市场信用建设为主导、政府监督管理为主要手段,实行标准统一、量化考核、动态监管、社会监督的评价制度。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第六条 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包括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认定审查机构优良与不良信用信息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定优良信用信息标准:
⒈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方面。
⒉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或参与行业技术研究、行业规范管理,为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等方面。
(二)认定不良信用信息标准:
⒈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方面。
⒉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中,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等方面。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与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信用评价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对信用信息的认定范围和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
第八条 信用信息以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审查系统”)为依托采集,根据所采集的数据进行信用评价分值汇总统计,最终确定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分值。
第九条 审查机构的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通过以下渠道采集:
(一)优良信用信息评价采集渠道:
⒈ 从审查系统中采集,审查系统自动识别录入,直接计入信用分值。
⒉ 从审查系统中采集,由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如:审查意见书、通报表扬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后,计入分值。
(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采集渠道:
⒉ 从审查系统中采集,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如: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批评文件等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当前评价周期内,未录入的优良或不良信用信息在信用评价时不予采用。
第四章 信用信息评价和公开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信用信息评价采用累加计分制,包括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和不良信用信息评价两部分内容。基础评分值为60分,累加计分值不设上限和下限,以最终累加值为准。
同一事项有不同加分的,按照加分最高的计;同一事项有不同扣分的,按照扣分最多的计。
总分计算模型:Zi=Ai+Ri+Si
i:施工图审查机构;
Ai:审查机构的基础分;
Zi: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总分;
Ri:审查机构的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得分;
Si:审查机构的不良信用信息评价得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监管的方式对全区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机构管理、日常行为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周期期满后,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按评价分值递减方式排序。
根据信用评价排序结果,确定审查机构的信用评价等级。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表示优秀,B表示良好,C表示合格,D表示不合格。
A级:分值排序1%~30%(含本数);
B级:分值排序31%~60%(含本数);
C级:分值排序61%~100%(含本数);
D级:评价等级为C级的审查机构,在上一评价周期中,受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等方式抽检的项目,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良行为时,其评价等级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直接评定为D级。
第十四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结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信用评价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在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网址:http://zjt.gxzf.gov.cn/)等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审查机构对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异议意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收到异议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评价结果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前有效。
第五章 信用信息结果的应用
第十五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审查机构实行差别化监管。
(一)A级:对此类审查机构实行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此类审查机构发展壮大,创区内优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低频率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在评优评先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二)B级:对此类审查机构实行督促与监管并重机制。鼓励其向评价等级A级的审查机构发展。在当前评价周期内,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其实施常规监督和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
(三)C级:对此类审查机构实行约束机制。在当前评价周期内,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其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日常监督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将其列入专项检查或考核的重要监管对象,督促此类审查机构加强自身管理和提升审查质量水平。
(四)D级:对此类审查机构实行惩戒机制。在当前评价周期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项目扶持对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此类审查机构纳入重点监督管理范围,实施高频率日常监督检查,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逢检必抽,定期约谈,督促此类审查机构定期对审查人员开展能力提升培训,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水平。
第十六条 对连续两个信用评价周期内被评为D级的审查机构予以全区通报批评,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视情节严重情况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将其暂不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暂不列入审查机构名录的管理期限为自暂不列入名录起1年。审查机构修复不良信用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不良信用行为的,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恢复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十七条 信用评价的异议申诉处理遵循“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审查机构对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审查系统提出异议申请,审查机构的异议申请由优良信息认定审核或录入不良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异议申诉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查确实有误的信息,应当及时予以修正。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查系统使用安全和保密管理,加强对与互联网联接的信息网络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接入,防范外部攻击,并留存互联网访问日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办法施行之前,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已出台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管理相关规定的,与本办法不冲突的可继续在辖区范围内并行实施;与本办法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⒈ 优良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和评分标准
⒉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和评分标准
附件1
优良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和评分标准
序号
行为名称
计分规则
加分值
备注
1
施工图审查时发现施工图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按审查意见条数累计加分
2分
1.审查系统自动识别采集录入。
2.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经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新建项目的,调整系数为1;改建、扩建项目的,调整系数为0.5)
2
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按评价周期/次,计分
1分
每个评价周期核查一次。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由审查机构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3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获得县(市、区)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按次数累计加分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4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获得设区市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5分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由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5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获得自治区级行政机关表彰奖励
10分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6
审查机构作为第一承办单位协助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召开相关研讨会议
7
审查机构作为第一承办单位协助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相关研讨会议
8
审查技术专家参加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的专项审查工作
按人/次数累计加分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
9
审查技术专家参加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审查工作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10
参与国家、行业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审查机构自行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扫描件,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作为主编单位的,调整系数为1;参编单位前三的,调整系数分别为0.5、0.3、0.1)
11
参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建设标准编制工作
6分
附件2
不良信用信息认定范围和评分标准
项目
扣分值
经复核,对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按条数扣分累计
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
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的
按项目数量扣分累计
审查机构不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
按评价周期/次,核查扣分累计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
审查人员不符合相关要求条件
按评价周期/次,扣分累计
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1.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录入审查系统并上传证明材料。
2. 规定的审查内容详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建立健全审查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由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系统中录入并上传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20分
审查机构与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存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2
未按时限完成审查任务
4分
审查系统自动识别采集录入。
13
未审查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按项目数扣分累计
14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图审查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按次数扣分累计
由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系统中录入并上传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15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图审查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审查系统中录入并上传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16
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施工图审查管理的有关规定,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
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审查系统中录入并上传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抄送:驻厅纪检监察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