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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勘察设计协会民营设计企业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0-10-14   

广西勘察设计协会民营设计企业

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工作委员会全称:广西勘察设计协会民营设计企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

第二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的性质是由具有广西工程设计资质民营企业自愿结成、行业性、非营利性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三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维护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为导向,倡导服务社会、益于百姓的理念,增强工程设计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强化工程设计民营企业对建设事业科学发展的基本技术保障作用;推崇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方针,引导工程设计民营企业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搭建会员自律交流平台,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政府部门相关需求提供支持;引导建立、完善工程设计民营企业运行机制,推动工程设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在广西勘察设计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43号德瑞大厦10楼。

第二章 业务职责

第六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的业务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分析、研究广西工程设计民营企业的相关基础信息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工程设计民营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引导建立、完善工程设计民营企业运行机制,推动工程设计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广西工程设计民营企业信息交流平台,对工程设计民营企业情况进行分类、整理、统计、分析,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加强交流、推动进步、提升质量。根据授权发布工程设计民营企业有关信息;

(四)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单位行为,构建公平、有序的行业环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宣传贯彻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法规,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诉求,在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开展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就法规、管理、技术等方面组织相关人才培训,组织业务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技术水平;

)积极建立、发展同区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区内外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承担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安排的任务,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根据广西勘察设计协会授权发展会员,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单位会员是指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广西民营设计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加入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的意愿;

(二)拥护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的工作条例。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会员审查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会员有服务的优先权;

(三)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会员有优先参加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会员有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权利

(五)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会员有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广西勘察设计协会章程》所规定的会员义务;

(二)执行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三)维护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合法权益;

(四)向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资料;

(五)完成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若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经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全体会议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

(二)向广西勘察设计协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五)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为1届(专职工作人员任期不限)。任期内,委员人选如有变更,由原委员单位提出,报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同意。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九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召开主任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广西勘察设计协会汇报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与广西勘察设计协会联系;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对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审批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若自行解散的,经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审批同意。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经20201013日广西勘察设计协会民营设计企业工作委员会成立暨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广西民营设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条例报广西勘察设计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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