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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认定表现
2020-04-23   

广西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认定表现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版、《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及《广西施工图审查行业自律公约2020版)、《广西施工图审查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0版)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不良行为: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八)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九)出卖图章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或本人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十一)搞阴阳合同,不严格履行合同责任的;

(十二)超过审查法定时限的;

(十三)不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全面提质增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91)的;

(十四)随意降低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的;

(十五)不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专项检查,统计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六)私刻单位公章、出图章的;

十七注册从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十八注册从业人员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十九)从业人员不保守在执业过程中获悉的单位和人秘密的;

二十)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

二十一)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二十二)其他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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